和顺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鼓励办法

2022-01-20 17:17

一、总则

(一)按照《山西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晋中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办法》,和顺县围绕“六新”重点鼓励发展以下产业:传统产业提升改造、现代煤化工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5G建设、大数据中心建设、智能煤机装备制造业、通用航空装备制造业、风电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特色农业、生态旅游、健康产业、智慧物流、智慧城市、现代服务业及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城镇化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投资,突出壮大实体经济,着力扬优势、补短板、延链补链,进一步提升全县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类及科技含量高低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亩均投资不低于150万元;其它工业类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亩均投资不低于250万元。对于引进投资在10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影响大,对和顺县相关联产业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经审定批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投资强度标准执行。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经和顺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原则上均可享受本办法。

二、创优环境政策优势

(一)提高项目跟踪服务效率。实行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由县级领导及责任单位实行“五个一”包联领办制度。原则上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转型项目由包联项目领导牵头,实行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建立项目推进跟踪服务机制,确保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项目开工建设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降低企业投资经营成本。全面公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费。

三、土地保障政策优势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适时申请修改和调整县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解决和保障项目建设用地。

(一)统筹解决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等政策解决项目用地问题,提高土地增减挂周转指标使用效率。对经济增长拉动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高的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原则上直接纳入园区供地。要依法依规妥善解决企业占用土地的遗留问题,对工业企业充分利用已有场地进行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和经过安全性评价的前提下,通过增建生产性设施、拆除重建加层等方式进行改扩建的,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土地出让金。

(二)降低工业项目土地取得成本。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工业项目出让金大于5000万元的,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首付不低于50%,其余款项1年内缴清。探索工业项目用地先租后出让、租让结合的办法,项目用地由国有公司按程序办理租赁用地手续,租赁期满后再出让给项目方,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

(三)土地供应优惠。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且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规模的,在确定宗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5%执行;以农、林、牧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宗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按照以上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四)标准化厂房入驻优惠。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资,建设工业项目标准化厂房,鼓励项目入住园区。对符合标准化厂房准入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租赁优惠:

租赁优惠期为三年,租赁的优惠扶持采取先收租金,经每年考核达到相应标准后,下一年度予以返还。具体办法如下:

1、依据协议约定,第一年税收贡献达到入驻标准的,减免全年租金。

2、依据协议约定,第二年税收贡献达到入驻标准的,减免50%的租金;如税收贡献比入驻标准增长20%以上的,减免全年租金。

3、依据协议约定,第三年税收贡献达到入驻标准的,减免20%的租金;如税收贡献比入驻标准增长40%以上的,减免全年租金。

4、租赁期限满三年后,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三年平均税收贡献达到入驻标准的,可申请购买厂房。

5、退出机制:

租赁期限满三年后,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三年平均税收贡献未达到入驻标准、且达入驻标准75%以上的,给予两年的过渡过渡期全额收取租金。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入驻标准的,退出园区。三年平均税收贡献未达到入驻标准75%的,退出园区。

四、财政税收政策优势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类税费优惠政策,确保企业应享尽享。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的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5-10亿元、10-20亿元、20亿元以上的项目,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前两年分别按其提供当年地方(县级)可用财力部分的40%、50%、60%、7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五年分别按其提供当年地方(县级)可用财力部分的30%、40%、50%、6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鼓励品牌创新优惠。对于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和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和奖励;对于获得山西省质量奖、晋中市品牌创新成果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和奖励;对于成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人给予3万元奖励;每成功申请1件专利给予2000元奖励:每新注册1件商标给予2000元奖励。

五、金融服务政策优势

(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做大做强县级融资担保平台,开展创业创新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合理设置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对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好、能够按计划或超额完成投资进度的项目,在其提供资产可覆盖贷款额度的条件下,可优先通过融资平台进行融资担保。

(二)县财政设立项目贷款贴息补偿资金。鼓励新材料、新技术、功能食品、中药材加工、现代农业和现代物流等产业投资发展,项目投产后给予建设资金融资部分所产生利息1%的贴息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服务机制,依法依规为上市后备企业出具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相关守法证明等文函。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人才引进奖励政策

(一)引进高精尖人才奖励。对新引进和新培养且在和顺县全职工作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分别按照引才单位实际支出薪酬的60%、50%、40%、30%给予生活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20万元、5万元,享受期为3年。

(二)科技研发专项资金奖励。主要用于支持推进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科研费用,引进科研人才补助,科技创新合作、成果转化、科研平台、基地建设等。

1、企业申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认定后,县财政下年度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资金支持,3年后通过复审,再分别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2、凡列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并获得经费支持的项目,县财政分别给予上级支持经费15%或不低于10%的资金支持。

3、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工程实验室,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4、企业申报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被认定后,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财政一次性资助20万元,省级资助10万元。

七、其它

1、本办法修订完善和实施如有悖于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本办法由和顺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本办法修订政策依据及参考:

《晋中市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晋中市招商引资政策优势与鼓励办法》

《中共晋中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中开发区企业(项目)入驻工业标准厂房管理暂行办法》《晋中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五条》

《和顺县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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