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先立后破,加快“开前门”和坚决“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合理控制河湖沙开采,逐步提升机制砂等替代砂源利用比例,优化产销衔接,加快构建区域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1.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加快落实《关于推进
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 号),加强机制砂石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
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联动,合理布局大型及中型砂石企业,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机制砂石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可研、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程序高标准建设,同时符合安全许可、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
2.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统筹资源禀赋、经济运输半径、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积极有序出让砂石采矿权,加速具备条件的大型机制砂石生产线产业布局。引导中小砂石企业合规生产,并通过市场化行为实现砂石企业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同时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加强资源富集地区和需求消费量大地区的衔接,在市内资源富集且交通便利,同时靠近砂石消费大的县(区、市),重点布局大型砂石生产基地,强化对重点地区的供应保障。引导全市已设砂石采矿权就近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促进产业集聚。改进装卸料方式,减少倒装,形成砂石产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格局,有效改变“多、小、散、乱”局面。在“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涉及的重点区域,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形成机制砂石优质产能。支持现有较大规模矿山的水泥、钢铁、有色等行业企业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建设大中型机制砂石项目。引导各类资金支持大中型机制砂石项目建设,推动在建、拟建机制砂石项目尽快投产,加强土地、矿权、物流等要素保障,增加优质价廉砂石供给能力。推进新设砂石矿权出让工作进度,探索“净矿出让”。鼓励砂石开采使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已设砂石矿权,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予以延续,保障企业正常生产。鼓励砂石企业升级改造厂矿,完善必要设施设备,尽快恢复生产。
4.降低运输成本。按照《山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大宗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实现“公转铁”,逐步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有序发展网络货运、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
(二)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与利用
1.加强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加强河道采砂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完善管理制度和规定,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开展非法采砂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无证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要迅速行动、露头就打、严惩重处、严肃问责,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加大打击力度,严防河道非法采砂反弹,切实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确保全市河道健康。
2.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加强行业指导,加快推进县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特别是有采砂任务的县要尽快完成。在保障防洪、生态、桥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积极探索政府统一拍卖的方式,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尽快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调整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
3.强化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中央、省河道采砂相关管理规定,加强河道采砂制度建设,推进各县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4.加大河道疏浚砂利用。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建立疏浚砂综合利用机制,促进疏浚砂利用。
5.探索推进水库淤积砂开采利用。开展水库淤积砂质量检测和工程应用试验,努力增加资源供应。
(三)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
1.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砂石资源,实现“变废为宝”。
2.鼓励利用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统筹交通建设项目固废利用管理,扩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弃石、弃碴自采自用。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压缩项目审批时间。
3.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对已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4.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逐步提高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写字楼等公共建筑中的应用比例,鼓励大型公共建筑采用钢结构,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宜居型农村住房建设试点,探索装配式农房建设。
(四)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1.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部门协作,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涉砂警情大起底,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开采、非法盗采、违规生产、污染破坏环境、造假掺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建设工程违规使用海砂行为,侦破一批现行案件,攻克一批疑难案件,严格追究相关单位与个人的责任。落实河道采运管理“四联单”制度,依法查处“三无”采砂船及非法改装、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的船舶。
2.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加强对全市砂石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强化抽查结果公布和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倒逼企业加强质量监管。强化建筑用砂石进场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原材料“先检后用”制度,严把建筑用砂石进场质量。以调查、巡查、检查为手段,有效打击砂石行业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提醒告诫、警示等柔性执法措施,引导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3.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相关领域“放管服效”改革,简化申请资料要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坚持一视同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允许和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采砂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市)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做好砂石保供稳价、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责任单位,抓紧建立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保障重点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
(二)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和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市级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工作指导和相关问题会商研究,提高有关措施的落实效率和成效。
(三)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加强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及时分析研判市场供求变化。各有关部门及时发布砂石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做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
(四)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在砂石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涨幅较大时,要针对性制定应急保供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货源和运输调度的统筹协调,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不受影响。
(五)切实保障防汛等应急用砂石。针对防汛抢险等应急用砂石,各县(区、市)应根据需要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制定应急方案,在严格执行方案要求、实行专砂专用的前提下,由县级政府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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