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借鉴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并结合《朔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条》(朔政发【2020】6号),立足本区实际,对2018年经朔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出台的《朔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政策(试行)》(朔开管发【2018】47号)进行了修订,特制定本政策。本政策所述奖励扶持是指除了享受国家、省、市奖励扶持等优惠政策外,开发区另行给予的奖励扶持。
二、产业定位
第二条朔州经济开发区设立“一区五园”。科创商务园区重点引导发展科技孵化、信息技术、总部经济等。神电固废综合利用园区重点发展固废综合利用、新材料等产业。新兴产业园区重点引导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技术孵化与大健康产业研发(生物医药、有机食品加工)等产业。麻家梁循环经济园区重点引导发展煤炭深加工、现代农业与生态旅游等产业。临港物流园区重点引导发展临港现代物流、晋北保税物流、区域电商调度与临空大数据等产业。
三、土地供应
第三条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依法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拍挂”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第四条外来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供地政策,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和产业特点,可在5年至30年之间分档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并根据土地出让时间年期依法设定出让价格。
第五条对入区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7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第六条对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和规划的工业用地,允许进行整体或分割转让,转让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根据产业类型和项目建设情况明确转让限制条款、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地上附着物权属关系,约定自用或出售比例、优先收购权等事项。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的,应经过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科技创业载体、“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第八条实施的文化创意、科教研发类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开发建设后可以进行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分割转让以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为基本单元进行,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分单元、分跨转让。
第九条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管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能独立使用、符合分割办证要求的前提下,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
第十条鼓励集约用地和建设多层楼房标准厂房,在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时,符合出让手续的,允许分层出让厂房使用权。
第十一条对新上新兴产业项目,由朔州经济开发区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征地拆迁和“九通一平”。对不具备统一场平条件的,由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评审后,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朔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实行定额补助。
四、建设费用
第十二条对符合朔州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的工业类项目,按照《朔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条》,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供热配套费,其中供热配套费由区建设管理部核定后支付供热单位。
五、产业发展政策
(一)合作共建园
第十三条合作共建园区项目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形成一揽子综合支持方案,按程序由管委会批准执行,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其它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在朔州经济开发区投资自建的合作共建园区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经评审,给予建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十五条合作共建园区新产生的在地贡献,按照约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园区管理、运营、招商等费用的补贴及投资回报。
第十六条支持合作共建园区积极申报特殊牌照和资质。经评审,获批国家级牌照或资质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获批省级牌照或资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共建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融资。
第十八条合作共建园区项目视为重点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对其工商、税务、安全生产、质监、环保、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审批事项,可采用多种模式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二)总部经济
第十九条总部企业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享受本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下同)或年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条落户奖励。对新设立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美元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设立的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一条贡献奖励。对总部经济企业中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实现税收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经评审,按照税收留区部分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鼓励总部基地、特色楼宇等总部经济平台招引并运营总部项目,对平台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经评审,按照税收留区部分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运营平台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办公用房补贴。对新引进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在朔州经济开发区购建办公用房的,经评审,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购房补贴,单个企业购房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合同房租的20%的补贴,补贴期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年租金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四条高管人才补助。新设立的总部经济企业,对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7名),从聘用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三年100%标准补助;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标准补助。补助资金应用于在本地购买住房。
第二十五条对特别重大的总部经济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形成一揽子综合支持方案,按程序由管委会批准执行,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其它相关扶持政策。
(三)新兴产业
第二十六条新引进的对产业转型带动性强的各类项目,主要包括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项目、重点产业配套项目、能大量解决就业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先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创新升级项目等在仪器设备购置方面给予扶持,额度按照仪器设备购置费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对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进行“一企一策”激励,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创新、自主品牌创建、高端人才引进和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等。
第二十八条鼓励新兴产业项目投资并开工建设,经评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利用工业固废作为主要原料的投资项目按以下等次提升一级作为奖励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主体2000万元的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主体1500万元的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5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主体1000万元的奖励;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3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主体500万元的奖励。
(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5-1亿元(含0.5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主体300万元的奖励。
(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3-0.5亿元(含0.3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主体2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鼓励已建成的新兴产业企业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新项目,对照第二十八条政策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条对新兴行业中纳税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实现税收增长10%以上的前5名企业,经评审,按照税收留区部分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一条奖励新上市企业。主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成功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四板(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完成股份制改制并融资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第三十二条首次新增的“小升规”企业,工业类企业分两年给予35万元奖励(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年连续规上奖励15万元);商贸流通、服务业类企业分两年给予20万元奖励(第一年奖励15万元,第二年连续规上奖励5万元);建筑业、房地产业类企业分两年给予10万元奖励(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连续规上奖励5万元)。以上首次新增的“小升规”企业前两年不再享受区内普惠性奖励。
第三十三条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每年开发区在统计库“四上”企业的普惠性奖励,规上工业企业每年奖励5万元;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每年奖励3万元;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奖励1万元。
第三十四条鼓励重点企业进一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力实施智能制造、技术创新、绿色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军民产业融合、工业转型强基、服务制造创新、公共平台建设等技术改造专项工程,采取多种方式促进产业升级。
(四)现代服务业
第三十五条用房补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评审,对其在朔州经济开发区内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单个企业购房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的,给予合同房租20%的补贴,补贴期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年租金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六条鼓励朔州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业企业分离后设立的信息软件、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评审,自分离当年起5年内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扶持,前2年补贴按年税收留区部分的30%予以扶持,后3年补贴按年税收留区部分的20%予以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七条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年营业收入达到限额以上,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统计入库企业,分档奖励: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十八条税收贡献奖励。对现代服务业中纳税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实现税收增长10%以上的前5名企业,经评审,按照税收留区部分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跨境电子商务
第三十九条办公和经营场所租赁补贴。朔州经济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区内指定范围租赁办公或经营场所的,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年给予房租补贴20万元;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每年给予房租补贴10万元。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年。
(六)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条对朔州经济开发区内自主研发生产并签订销售合同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生产企业,经评审后给予补贴。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合同销售价格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合同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产品只补贴一次。
第四十一条支持企业引进境外重大设备。对企业引进境外重大设备,经评审,按合同价格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二条对企业组织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或重要科技会议、技术研讨会、产业论坛、行业展会等专业交流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经评审,按照活动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年内只能获得该项补贴一次。
第四十三条对促成专利技术在朔州经济开发区内转化的中介机构,经评审,给予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金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十四条企业、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专利在朔州经济开发区内实施并实现产业化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七)企业自主创新
第四十五条经认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年产值(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亿元,经评审,一次性给予年研发费用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产值(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000万元,经评审,一次性给予年研发费用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十六条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超过3%的部分,给予超出部分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同时符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企业,只按其中一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十七条具有重大产业价值的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和山西省科技计划的第一承担单位,经评审,在上级部门资助资金到位后的次年,可按照上级部门资助额30%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十八条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利金奖、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国家专利优秀奖,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多项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不重复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新获得山西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个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十条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五十一条新评定或新公布的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评定或新公布的山西省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新评定或新公布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评定或新公布的山西省著名商标,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五十二条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并经国际标准委员会备案或认定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并经国家标准委员会备案或认定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标准委员会备案或认定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主导制(修)订地方标准并经地方标准委员会备案或认定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八)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运营
第五十三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朔州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创新研发平台,对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具有重大影响和重要促进作用的,经评审,按照建设费用(包括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200万元。(对同时符合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的企业,只按其中一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十四条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朔州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经评审,根据其服务设施、技术水平等情况按照建设费用(包括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十五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朔州经济开发区租赁场所设立科技研发平台和科技服务平台的,经评审,按照年度房租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累计不超过3年。
第五十六条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新认定为国家级的,科技研发类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科技服务类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的,科技研发类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科技服务类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十七条对年度服务30家以上区内企业的创新平台,给予年度服务收入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十八条年度运行良好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研发服务平台,经评审,给予10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贴;年度运行良好的省级研发机构、研发服务平台,经评审,给予5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贴。同一机构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
第五十九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将自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向朔州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开放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实际收取费用的30%给予补贴,同一机构每年最高30万元。
(九)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六十条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来区投资自建的孵化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经评审,给予建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十一条同一孵化器每年获得朔州经济开发区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十二条鼓励孵化器自购仪器设备服务在孵企业。对购买仪器设备达到50万元以上的孵化器,经评审,按照其投入资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十三条鼓励孵化器提供购买服务。通过集中购买,免费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以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的,经评审,按照孵化器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十四条鼓励孵化器为优质在孵企业减免房租。为优秀在孵企业提供房租、工位费减免的,经评审,按其年度实际减免金额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十五条支持开展创新活动。孵化器举办的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融资推广、创业沙龙等专业交流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经评审,按照活动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孵化器每年只能获得该项补贴一次。
第六十六条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十七条鼓励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每培育1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5万元奖励。
第六十八条鼓励孵化器培育企业上市(挂牌)。在“新三板”每挂牌1家企业,一次性给予孵化器10万元奖励。多家孵化器共孵的企业上市,按在孵时间比例领取奖励。
第六十九条鼓励孵化器招才引智。孵化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可享受开发区引才中介奖励。
(十)双创基地
第七十条对国家级双创基地,经评审,给予宽带接入及使用费用80%的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省级双创基地,经评审,给予宽带接入及使用费用50%的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七十一条双创基地组织入驻企业免费参加的创业辅导、战略规划、技术咨询、知识产权等相关培训,经评审,给予培训实际费用30%的补贴,每家基地单次最高1万元,全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十二条支持双创基地组织非营利性质的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经评审,给予活动实际费用30%的补贴,每家基地单次最高1万元,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不超过3年。
第七十三条新认定为国家级双创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双创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市级双创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同级不同部门的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七十四条鼓励双创基地培育优秀企业。每培育一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双创基地5万元奖励。
第七十五条双创基地内企业在“山西青年创业板”等成功挂牌后,鼓励双创基地对企业进行奖励,按照奖励金额给予全额补贴,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十六条双创基地在孵企业25家以上且拥有专业化的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朔州经济开发区给予租赁补贴。双创基地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和驻小微企业租赁的办公空间按0.3元/平方米/天进行补贴,补贴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十一)招商引资引智
第七十七条对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项目落地之日起按建设进度,逐年以形成固定资产实物量的1%分别对落户企业、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引资人按4:3:3进行奖励,朔州经济开发区奖励资金依据《朔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条》要求比例进行承担。(对同时符合第二十八条与第七十七条的,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七十八条项目贡献奖励。对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90%予以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6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朔州经济开发区奖励资金依据《朔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条》要求比例进行承担。
第七十九条引进重大项目、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例如: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争取到上级无偿使用资金的,奖励额度“一事一议”适当提高。
第八十条对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等的中介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
(一)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和国家杰出青年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引进具有投资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国外留学人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引进入驻朔州经济开发区从事应用技术开发的人才团队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引进院士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八十一条
对完成实际利用外资的企业,按实际利用外资完成额给予奖励。实际利用外资(人民币)完成100—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实际利用外资完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实际利用外资完成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实际利用外资完成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实际利用外资完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实际利用外资完成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产业发展政策的落实
第八十二条享受政策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二)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入区企业必须在开发区进行工商、税务、统计登记;
(五)固定资产投资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
(六)新上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1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6万元/亩。对引进的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影响大、对相关产业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经审定批准后,可低于投资强度执行。
第八十三条申报投资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人,每年12月底前在朔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申报具体事项,并结合享受奖励的类型,提供可证明达到申报条件的相关纸质材料:
1.投资合同(原、复印件);
2.申报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
5.土地出让金支出票据(复印件);
6.项目投资明细、固定资产投资明细;
7.项目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朔州经济开发区评审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银行汇款单等(复印件);
8.项目开工建设、投产证明;
9.资产负债表、纳税票据证明;
10.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如合作共建园区获批国家级牌照或资质的相关文件、荣获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八十四条审核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朔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1月15日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人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递交朔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小组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经党工委、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后,公布审核结果,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第八十五条兑现
(一)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由朔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奖励资金申请和需拨付部门以文件形式,递交朔州经济开发区财政运营管理部,朔州经济开发区财政运营管理部将奖励资金拨付相关对口部门,相关部门于10日内向申报人兑付奖励资金。
(二)团队申报奖励的,不论人数多少,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总额不变。
(三)奖励资金申报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申报人为法人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持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在发出奖励扶持通知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报人按本政策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申报人获得的奖金收入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五)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和相关扶持政策的申报人,追回全部奖金、取消扶持政策,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政策奖励资金从朔州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的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十七条本政策给予企业的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项目建设、扩大再生产、科研投入、员工培训、管理升级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八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遵照本政策执行。
第八十九条本政策由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9-02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29山西省关于支持农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1-06-2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半导体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集成电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1-06-29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贯彻落实山西主食糕品产业集群五年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3-28山西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