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系指地表以下可开发建设空间,包括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式地下空间。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指按照城乡规划确定的水平投影范围(平面坐标)和垂直空间范围(竖向高程)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的一部分,适用于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等一般性规定,其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依法取得、合理利用原则。新设立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
第五条 申请使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须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书,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层数,每一层的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平面坐标)、垂直空间范围(竖向高程)、建设规模等指标。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确定,相关指标按照地下层数确定,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一层相应指标确定为1.0,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二层相应指标确定为2.0,地下三层及以下相应指标依次类推。
第六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划拨方式或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具体项目的供地方式依据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国防人防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第七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同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一并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方式同地表一致。对于因连接出入口等原因,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水平投影范围超出地表建设用地范围的部分,视为结建式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除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对于开发利用地表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类型下方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第八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分层确定缴纳比例。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出让起始价或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等情况,按规定程序,综合确定。
停车场用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一层出让价款按照同一区域地表商业容积率1.0土地价款的10%收取,地下二层出让价款按照同一区域地表商业容积率1.0土地价款的5%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土地出让价款免收。
除停车场用途外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一层出让价款按照同一区域地表对应用途容积率1.0土地价款的30%收取,地下二层出让价款按照同一区域地表对应用途容积率1.0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土地出让价款免收。
第九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期,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的土地用途类别确定。
结建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一致的,其使用权出让终止年期应与地表一致;地表国有建设用地存在兼容情况等多用途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期不得超过同用途的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年期,亦不得超过不同用途的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长终止年期。
已建成的地下空间,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从动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为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对于以出让方式已取得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以结建方式申请开发利用对应地下空间的,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后,按照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方式办理,以当前时点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补缴相应土地出让价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申请有偿使用的,以当前时点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补缴相应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须按照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等有明确规(约)定的,从其规(约)定。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应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地下空间”,并注明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途、取得方式、空间范围等。
属人防工程的,应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人防工程”;属兼顾人防要求的,应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兼顾人防”。
第十四条 地铁工程按站(场)划分宗地办理不动产登记。地铁车辆段上盖物业的,地铁车辆段用地原则上确定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上盖物业用地确定为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经营性地下空间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可按照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最小不动产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但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除外。
第十六条 商业、办公、住宅小区等配建类地下停车场管理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招商网络